节能评估文件作为国家发改委要求材料之一,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要求进行准备的材料。
节能评估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简称,指通过对建设项目分析,核算该项目的各种能源的消费结构和消费量,核算主要用能设备的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各种节能降耗措施的效果,核算该项目单位产品和单位产值能源效率指标和经济指标,评价该项目的用能合理性和先进性的一种评价方法。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于2010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颁布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2、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3、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
4、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
5、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分析。
第十条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十四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应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修正)》2018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不得批准建设。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第六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第八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节能审查应依据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第九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修正)》于2018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应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节能审查(包括委托评审)的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审批或核准时限。
1、项目申报单位向能评机构提出合理的用能评估申请,并向节能评估机构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节能方案及其他相关材料;
2、能评机构根据相关政策组织专家对项目用能情况进行评估,编写能评报告书或能评报告表,并出具评估意见;
3、项目单位持节能评估报告到节能主管部门报审,填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表》;
4、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召开评审会对评估报告进行研讨论证,形成专家意见作为能评审查的重要依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关于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金隅冀东水泥(唐山)有限责任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二次反馈意见》
2021年8月6日,我会受理你公司吸收合并金隅冀东水泥(唐山)有限责任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8月24日,我会发出反馈意见。9月18日,你公司报送反馈意见回复。经审核,现提出以下反馈意见。
1、申请文件和一次反馈回复显示,邯郸金隅太行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冀东水泥磐石有限责任公司拟建水泥熟料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两拟建项目分别未取得环评和能评批复。
(1)两拟建项目环评手续和节能审查手续的办理进展、是否存在不能办毕的风险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
(2)判断两拟建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理由是否准确、充分,是否符合当地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的规定或要求。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文件及一次反馈回复显示,邯郸金隅太行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和唐县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拟建项目分别位于邯郸市和保定市,两城市均位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之一的京津冀地区。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拟建项目是否满足所在地区煤炭消费总量削减要求,所在城市是否满足煤炭减量年度目标,如否,补充披露对项目建设和本次交易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申请文件及一次反馈回复显示,邯郸金隅太行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和冀东水泥磐石有限责任公司拟建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分别为31.99万吨标准煤和13.78万吨标准煤。
请你公司: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1〕1310号)相关要求,补充披露上述拟建项目是否需履行国家发改委或有关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等必要程序。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申请文件及一次反馈回复显示,邯郸金隅太行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拟建项目纳入邯郸市峰峰经济开发区建材及环保产业园,该产业园规划环评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
(1)该产业园区尚未取得环评批复条件下,拟建项目是否能够迁入并开工建设或投入使用。
(2)该产业园区的环评手续办理进展,是否存在不能办毕风险、对拟建项目开工建设的影响及相关应对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申请文件及一次反馈回复显示,标的资产一处年开采规模为350万吨石灰石矿采矿权(证书编号:C0136062)有效期原应于2020年9月1日届满,经有关部门确认,有效期延至“疫情防控解除后1个月”。标的资产2宗采矿权有效期已届满,4宗采矿权有效期临近。
(1)“疫情防控解除后”办理此处采矿权续期手续是否存在障碍和不能办毕风险,预计可续期的期限,此处采矿权评估作价是否考虑有效期不确定的影响。
(2)已到期和即将到期的采矿权的最新续期进展情况、预计可续期期限及预计办理完成时间。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披露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如在30个工作日内不能披露的,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向我会递交延期反馈回复申请,经我会同意后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未能及时反馈回复的原因及对审核事项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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