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类公司以非国有制为主,且多数股权转让发生在公司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一般来讲,非国有制公司大股东所持股票不存在制约其低价转让的制度障碍,而且公司大股东希望通过股权激励,将公司经营管理层的自身利益同公司的长期利益和股东利益相统一,以确保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
已上市公司在实行股票期权激励方案时,多以自己公司的某个机构代表授权者购买股票,或委托外面的基金公司进行代购股票。上市公司由于受公司法约束,不能通过回购本公司股票的形式实现股权激励。作为变通,公司通过设立管理层奖励基金,在经营过程中根据各项业绩指标的完成情况提取奖励基金,并交予薪酬委员会或特定机构管理。同时为保证公司的长期利益,以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一般会在奖励基金的兑现方式进行限制,要求用其一定比例购买本公司股权,以达到股权激励的目的。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激励对象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此时的收入即未来股价与当前股价的差价,但没有所有权,没有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离开企业时自动失效。此类股权激励方案并不涉及股票的买卖运作,没有违规的嫌疑,但通过虚拟股票的引入,将公司股价与员工利益联系在了一起。在我国目前的制度环境下,这种方法不失为一种变通的有效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国家在股票期权问题上还没有明确的政策,虚拟股票期权只能采用内部结算的办法进行操作。由于虚拟股票的发放会导致公司发生现金支出,如果股价升幅过大,公司可能面临现金支付风险,因此一般应为此计划设立专门的基金。虚拟股票在高科技企业如IT业中采用较多。行业内人才处于稀缺状态,而竞争对手则采取了较为有力的激励措施。公司原来的“基本工资+奖金”的激励机制,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需求。
公司给予激励对象一种权利,即经营者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股价上升所带来的收益,但不拥有这些股票的所有权,自然也不拥有表决权、配股权。与虚拟股票的区别在于,它只赋予激励对象获取增值的权利,而不是整个虚拟股份的价值,它更偏重于对管理层提高公司业绩的鼓励。从已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来看,其激励方案中的股权来源解决方法很好的适应了公司的自身特点,对股权激励作用的发挥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因此,我国上市公司全面实施股权激励,改善上市公司质量和治理结构已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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